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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转(包头师范学院关于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17 00:00       点击次数:

文学院转(包头师范学院关于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已出台的《包头师范学院关于报送<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报告》(包师字【2013】79号)、《包头师范学院关于印发< 科研管理费暂行办法>等二十二个文件的通知》之《包头师范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要求(修订)》和《包头师范学院学位论文检测程序及处理办法(试行)》(包师发【2012】59号)、《包头师范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程(修订)》(包师院办发【2017】26号)和《包头师范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评审工作细则(修订)》(包师院办发【2017】26号)等的文件要求,现要求各学院对学位论文进行自查,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要求各培养单位定期组织专家对师生开展专项讲座,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危害,加强学术诚信教育,引导广大师生自觉抵制。将学术诚信与学风建设紧密结合,使培养严谨治学态度和求实精神的教育常态化。进一步明确学位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指导教师的相关职责,加强学位论文全过程管理,定期摸排并报告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信息和行为。如出现该行为,对指导教师追究其失职责任;对二级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二级学院负责人相应处分;对参与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已获得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二、各学院在本单位网站首页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邮箱,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三、各学院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专项检查工作,于2018年9月20日前将开展及检查情况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报送学校研究生处、教务处。

研究生 处教务处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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