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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行为认定规定

发布日期:2018-01-05 00:00       点击次数:

为了进一步严肃考纪考风,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严格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坚决刹住高等学校考试作弊歪风的紧急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考试(含全校各类课程的考试、测验、考查、体育达标测验、 基本功过关测试 、专升本选拔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国家外语等级考试等)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行为。

(一) 将非考试必备物品(如移动电话、寻呼机、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带入试场或携带复习资料、教材等进入试场,在考试开始前未按清场要求交出;

(二) 对自己的试卷管理不严,给他人造成可乘之机;

(三) 要求监考教师解释题意、判断答案正误;

(四) 交卷后,在未交卷人桌前滞留;

(五) 答卷中途擅自离开试场后,经监考教师劝阻仍执意返回考场答卷;

(六) 不按时交卷或借故拖延交卷时间;

(七) 不听监考教师指挥调遣者,无故或借故与监考教师争吵;

(八)有妨碍考试正常进行的其它言行;

(九)其它违犯考场纪律者。

第二条考试(同第一条)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行为。

(一)将小抄攥在手里,或将小抄、资料、笔记、讲义压在试卷下面者;

(二)在考试过程中,偷看有关书籍、材料,夹带纸条或其它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东西;

(三)传递纸条,提供者和接受者均被视为考试作弊行为;

(四)偷看邻近同学考卷;

(五)在考试时间内,用手势、口头等方式告诉他人答案;

(六)在考试时间内,翻查手机、电子记事本等,即使查阅内容与考试无关,亦视为作弊行为;

(七)交卷时,乘机对答案者;

(八)有意摊开自己的试卷,为偷看者提供方便;

(九)传递写有试题答案信息的纸条或试题答案;

(十)考试结束时,未经监考教师许可,私自将试卷带出考场,一经查实,以作弊论处。

(十一)考试结束后,若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有作弊行为者,一经查实,亦以作弊论处。

(十二)考试后以各种手段要求老师提高分数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亦以作弊论处。

(十三)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考试(同第一条)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严重作弊行为。

(一)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二)互换试卷;

(三)抢夺他人试卷或强迫他人为其提供答案信息,或试卷被他人强行拿去,但不举报;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五)使用通讯设备接收、传递、查阅与考试相关资料或试题答案;

(六)组织作弊;

(七)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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