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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监考教师职责

发布日期:2018-01-05 00:00       点击次数:

一、监考教师应在考前20分钟到考场办公室领取试卷,做好考前各种准备工作。

二、监考教师应在考前10分钟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清理考场。

监考教师应当检查考生的有效证件,对无证件者,监考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监考时应当认真核对学生证和试卷上的姓名、学号,如发现代考者,则按作弊论处。

三、监考教师应组织按时开考,不得无故推迟开考时间。

四、监考过程中监考教师应及时检查和制止违纪和作弊行为。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如发现舞弊者,不论其是否“受益”,应当场停止其答卷,宣布其试卷作废,收缴作弊物并及时向主考汇报,在考场报告单上作好记录,并由作弊学生本人在收缴蛋上签名确认,考试结束后,将该作弊考生的试卷和作弊物证一并送交有关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监考教师在监考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主考或有关学校教育教育管理部门汇报。

五、在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认真监督和巡视。不准在场内看报,看书或做与监考无关之事;不能无故离场。

六、监考教师对试题的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提示或暗示;对试题印刷不清或有错误的地方,应向全体学生答复或写在黑板上。

七、监考教师未经院系领导同意,不得调换考场。

八、监考教师应当按时收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过时不再接收考卷;收卷完毕,应当清点试卷,确保试卷份数与应试人数相符。

九、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门课程考试过程进行检查。监考教师及考生应当尊重及接受检查人员的指导。

十、监考教师违背本规定的以教学事故处理。监考教师监考失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院系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包头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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