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院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切实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对提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学,经班主任、团支部推荐,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三条 建立个人档案。党支部要在团组织的配合下,为每位提出入党申请的学生建立档案,将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党校结业证、政审材料等及时整理入档,由团总支统一保管。
第四条 规范管理。团总支要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档案分党支部进行管理,并以党支部为单位制成电子花名册,将积极分子的姓名、性别、民族、专业、班级、联系方式、申请时间、何时被确定为积极分子、培养人、何时党校结业、政审材料、奖惩情况等信息及时进行更新。
第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要在党团组织的协调下主动联系1位教师正式党员和1位学生正式党员作为自己的培养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主动联系培养人汇报思想、学习、生活和社会工作等情况及表现,培养人应及时指出优缺点,提出具体要求和努力方向,并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六条 思想汇报。 入党积极分子要每季度向党组织递交一份思想汇报,内容主要包括:近期的学习、生活、工作情况;思想活动和变化情况;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对一些重大事件、问题的看法和态度;按照党员标准分析自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征求党组织的意见等。
第七条 党校教育。提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学都可有组织者地参加党校学习。
第八条 组织培养。党组织可以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支部大会和其他党的活动,使他们接受党的教育。在平常学习、工作中,给入党积极分子压担子、交任务,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让他们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提高。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因升(转)学、毕业等发生变动时,团总支应配合党支部及时将其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等培养教育材料转出,以便新的单位继续进行培养教育。
第十条 每学期初,党支部应在团组织的配合下,全面分析积极分子情况,制定学期组织发展计划。
第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要经常对担任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党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