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区高校学风建设,弘扬科学精神,规范学术行为,倡导严谨的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我区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优良学风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学风建设是高等学校永恒的主题,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是高等学校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是衡量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高校学风建设的指导思想,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导向,以创建良好学风和学术道德为目标,积极推进高校学风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学术氛围,加强科技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努力开创学校学风建设新局面。
第四条 高校学风建设的实施原则是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纳入高校学风建设的整体工作之中。要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努力培养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构建高校学风建设工作体系。自治区教育厅成立高等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教育厅厅长担任,机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厅科学技术处,科技处处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高等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是全区高校学风建设的领导与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教育部学风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全区高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宏观指导、督促高校加强学风建设,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研究及宣传教育;制定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规章制度;组织对重大学风建设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六条 充分发挥高校学术委员会的作用。高校应当明确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职责。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第七条 完善高校学风建设目标责任制。高等学校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高校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负责本校学风建设工作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高校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应有专门领导分工负责学风建设。自治区教育厅将把高校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高校领导班子的考核,并实行问责制度。高校要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定期对本单位的学风建设进行自查自纠,并建立学术诚信档案。高校要将教师的学术道德规范的履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之中,在科研工作者参与的项目申报、奖励评选、职称评聘、导师遴选以及其他科研活动中,实行学术诚信承诺制度以及学术成果公示制度。
第八条 建立高校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高校要把科学精神、科学伦理、科研规范、学术不端行为防治、自律和自我学术道德养成等作为教育的基础性内容。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学之中。培养师生的学术道德自觉性,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第九条 建立学风建设奖励和惩处制度。高校对模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的典型事例要广泛宣传,进行表彰;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依据相关制度,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以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条 建立健全学术专项管理制度。高校要围绕科学研究的过程,建立科学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等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评价考核机制。要防止片面量化的倾向,加大质量和贡献指标的权重;要避免考核的短期化倾向,适当延长考核周期。防止将学术项目、学术成果、学术奖励和物质报酬、职称评定、职务晋升挂钩,要把学术道德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建立学风建设和防范学术不端行为的全面监督和约束机制。坚持把监督作为加强学风和科研诚信的最好防腐剂。提倡同行监督,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有责任进行投诉。强化行政监督,高校学风建设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指导所属本校开展学风教育,完善学术规范。每年进行学风建设工作检查,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学术不端投诉,要加强督察督办和具体指导,促使其得到公正公平有效的处理。正确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已经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应该公开事实和处理结果,接受社会力量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十三条 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抄袭、剽窃、侵吞他人科研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伪造注释;一稿多投;不当署名以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统一由当事人所在高校组织调查。高校接到举报材料后,由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调查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调查结论在自治区教育厅和学校网站上公布,并保留3个月以上。如有异议,当事人可向自治区教育厅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自治区教育厅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高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高校要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处理。处理方式包括取消申报项目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停止招研究生、解除职务聘任、撤销学位,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经查实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按有关学位、学籍规定处理。如果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专项检查制度。高校学风建设信息要实行全方位公开化,各高校要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学风建设专栏,发布本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教育部要求,结合各高校学风建设情况,定期开展学风建设工作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